增加免責條款,為“見義勇為”免除后顧之憂
全國人大剛剛審議通過的民法典中規(guī)定,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。現(xiàn)在這一條款將在北京加快落地。6月5日上午,北京市委社工委、市民政局新聞發(fā)布會上透露,今年下半年將啟動見義勇為相關立法調研,提出修法建議,根據新頒布的民法典增加見義勇為免責條款。
民法典中關于見義勇為的免責條款,也被稱為“好人法”條款,是鼓勵見義勇為,消除“好人”見義勇為后顧之憂的基礎性法律保障?,F(xiàn)在,民法典正式頒布,這一條款也理應被高效吸納到地方層面的法律中,增加其執(zhí)行上的可操作性,也讓其對社會善行善舉的兜底作用,盡快得到最大發(fā)揮。
近些年,針對一些見義勇為行為反被訛,或責任認定扯皮,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的現(xiàn)象,各地在相關法律和制度上,都有針對性的回應。如2019年制定的《北京市見義勇為部門協(xié)同聯(lián)動工作方案》,就建立了市、區(qū)兩級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機制,對京籍、非京籍人員實行統(tǒng)一獎勵標準。2018年,北京還首次實施積分落戶政策,為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加20分。
不過,相較于明確獎勵標準,見義勇為責任風險的不確定性,還是成為制約好人“出手”積極性的重要現(xiàn)實因素。一些案件在司法裁決上因缺乏準確而統(tǒng)一的參照標準,往往引發(fā)不小的爭議,不僅對具體的當事人造成困擾,也影響到社會對于見義勇為價值和風險的準確認知。
上述現(xiàn)實之下,民法典明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,就為見義勇為的責任劃定提供了權威標準,為見義勇為可能遭遇的不當風險建立了一道“屏蔽門”,可以最大限度免除“好人”仗義出手的現(xiàn)實之憂。同時,這也為地方相關條例和法律的修訂完善,提供了更好的支撐。
當然,民法典的免責條款,只是從法律上呵護見義勇為等善舉的一個方面內容。如其中還規(guī)定,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,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,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。沒有侵權人、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,受害人請求補償?shù)?,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。這是對侵權人和受益人責任作出的清晰劃分,同樣有利于從法律上壓縮人們對“敢不敢扶”、“能不能救”的現(xiàn)實顧慮。這方面的內容在地方條例的修訂中,也應該予以體現(xiàn)。
來源:新京報 作者:羽木